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甌文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代為宣判送達原溫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厲某受賄案二審裁定。溫州中院經審理,對厲某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厲某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7月11日,甌海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已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厲某不服,於7月21日提出上訴。
  厲某上訴稱,其並非從事公務的人員,原判認為其犯受賄罪不當,應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並適用緩刑。
  溫州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一致,並予以確認。
  2010年2月份至2013年5月份,厲某在溫州市急救中心擔任急救車隨車醫生期間,與搭班駕駛員利用執行院前急救的職務便利,將急救病人送往醫院救治。某些醫院為表示感謝並希望厲某及搭班駕駛員多送急救病人到院救治,以增加業務量,遂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1000餘元,厲某分得30500餘元。
  2013年2月份至4月份,厲某在溫州市急救中心調度科擔任調度員期間,利用接聽“120”急救電話和調度急救車的工作便利,將獲取的急救信息違規提供給非法從事醫療急救車營運的鄭某某(已被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讓其承接急救業務並從中謀取利益。期間,為感謝厲某的關照,鄭某某陸續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幣8200元,厲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5月份至6月份,厲某被調離調度員崗位後,伙同溫州市急救中心調度科的工作人員林某、葉某某、周某某繼續將急救信息違規提供給鄭某某,讓其承接急救業務並從中謀取利益。期間,為感謝厲某等人的關照,鄭某某陸續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幣7800元,厲某等人均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13日,厲某已退出全部贓款。案發後,厲某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盜竊犯罪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溫州中院認為厲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結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溫州市急救中心是政府成立的負責院前急救的事業單位,厲某與搭班駕駛員代表急救中心共同履行院前急救任務,該行為屬於履行急救中心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責,系從事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故厲某關於本案應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厲某提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意見,溫州中院經查認為,厲某在該犯罪事實中,積極從中牽線搭橋,且與林某、葉某某、周某某均等分贓,行為積極,作用較大,並非起次要、輔助作用。厲某關於應認定其為從犯的理由不足,亦不予採納。
  原判鑒於厲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有立功表現,且已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已對其從輕處罰。二審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厲某訴求改判並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原標題:原溫州120急救中心人員厲某受賄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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